導語 對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人員、不落實治安責任的用工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規定:
對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人員、不落實治安責任的用工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六)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對隱瞞不報、漏報、弄虛作假,未按上述規定執行影響高新區、徂汶景區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情:
來源: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